网络安全宣传周——普法篇

网络安全宣传周——普法篇(图1)

(一)违反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》的单位或者个人会被给予什么处罚?

对于违反本决定行为的,依法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、关闭网站、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,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。

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构成违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(二)网上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”?

1、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;

2、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;

3、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情节恶劣的,以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”论。

(三)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,在什么情形下,应当认定为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?

1、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;

2、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、自残、自杀等严重后果的;

3、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的,又诽谤他人的;

4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(四)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,在什么情形下,应当认定为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”?

1、引发群体性事件的;

2、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;

3、引发民族、宗教冲突的;

4、诽谤多人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

5、损害国家形象,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;

6、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;

7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;

(五)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?

利用信息网络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、破坏社会秩序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

编造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

(六)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?

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、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,威胁、要挟他人,索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。

(七)禁止从事哪些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?

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
1、未经允许,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;

2、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
3、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
4、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;

5、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。


网络安全宣传周——普法篇(图2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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